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办案机关必须在期限到期前,主动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果案件后续没有新的侦查进展,原本的取保措施必须及时解除。要是当事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公安机关还要主动通知指定银行,把之前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当事人,不能有任何克扣拖延。
很多人遇到到期没人联系的情况,就傻等,其实完全可以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只要带上当初拿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金缴纳的单据这些材料,直接找到当初作出取保决定的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要求正式解除取保措施,同时申请退还全额保证金。要是遇到办案机关拖延处理甚至直接拒绝的情况,你可以向它的同级监察委员会,或者上一级的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去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反映情况,申请个案监督,督促对方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因为机关没有及时解除取保,给你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况要特别留意。如果你的案件其实还没办结,办案机关打算把取保变更成监视居住,是必须依法通知到你本人的。要是既没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取保又超期没解除,本质上就属于违法使用强制措施,你完全可以走合法的维权渠道,不用白白承担不必要的限制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