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全部事项协商统一,可按协议离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双方签订正式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载明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同时写清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等核心内容,协议完成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已签署的离婚协议,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当日起算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直接向该登记机关撤回已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该期限为法律强制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不存在任何可跳过的情形。
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正式提出发放离婚证的申请。超出该期限未提出申请的,直接视为自动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已签署的离婚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全部内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当场完成离婚登记流程并向双方发放离婚证。离婚证发放完成后,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提出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申领离婚证的,协议离婚程序法定终止。坚持主张离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