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适用边界搞不清楚,其实这对应的就是刑法里的数罪并罚规则,并不是只要一个人犯了不止一个罪就能直接把刑期简单相加。
首先得满足最基础的适用前提,也就是同一个人确实犯了不止一个罪名,而且这些罪行都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并罚的期间里。具体来说,要么是法院的判决还没宣告前,这个人就已经被查实犯了好几个罪;要么是判决已经出了、刑期开始执行,但还没全部执行完的时候,公安又查出他之前还有没被处理的漏罪,或者他在服刑期间又犯了新的罪名,这几种情况都符合数罪并罚的启动要求。
接下来要看数罪各自判的刑罚类型,里面得包含有期徒刑。这里有几个容易踩误区的细节要注意,如果数罪里既有有期徒刑又有拘役,最后只需要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单独执行。但如果里面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又有管制,那得先把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之后管制的刑期还是得接着履行,不能直接吸收抵消。
最后确定实际执行的刑期时,要在所有罪名的总和刑期往下、数刑里最高的那个刑期往上的区间里,结合犯罪情节酌情定最终的执行刑期。另外法律也设了明确的最高限,要是几个罪的有期徒刑加起来不满三十五年,最终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要是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不会出现直接把所有刑期简单累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