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打离婚官司时,往往会参照普通民事诉讼的缴费逻辑,默认先去立案的原告提前把费用垫上,最后输了官司的人全额掏钱,但离婚类案件的收费分担规则,和普通债务纠纷的处理逻辑并不完全重合。
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分担设置了专门的弹性空间,不会直接套用普通案件的败诉方全额承担规则。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首先会引导原被告双方就诉讼费的分担方案自行协商,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会过多干预分配比例。如果双方各执一词没法谈拢,法官会结合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定,参考维度包含双方在婚姻关系里的过错占比,各自的实际收入和财产储备情况,还有共同财产最终的分割比例等多个要素,不是完全凭谁输谁赢直接定夺。
如果最终法院出具的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大多不会让某一方独自扛下全部诉讼费,法官会结合前面提到的各项参考因素,算出相对合理的分担比例,常见的情况是共同财产均等分割时,诉讼费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要是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最终出具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这类情况下的案件受理费基本都会直接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自行承担。
很多当事人容易把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和自己付出去的律师费混为一谈,这两笔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承担规则也没有绑定关系。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没有通用规则要求离婚案件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双方事先有合法有效的特殊约定,或者对应情形符合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不然谁主动委托律师签订服务合同,就得自行承担对应的律师费用,不能在诉讼里要求对方为自己的律师费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