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则,离婚协议签完之后不是签了就必须全认,只有符合法定的特定情形,才能申请推翻部分条款。
有人在谈协议全程都藏着私房购置的商品房,或是偷偷转移了名下代持的公司股权,甚至凭空造出一笔没实际发生的共同外债哄着对方签字,让另一方完全搞错了实际的财产状况稀里糊涂落笔,这种情况属于欺诈,受损的一方从自己明确发现被骗的那天开始算,一年之内都能去法院申请把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废掉。
要是签字的时候对方拿着要公开私人隐私、伤害家里老人孩子的人身安全这类由头逼着你落笔,完全不是你自己本来的意愿,这就属于胁迫,等胁迫的状态彻底结束之后,同样要在一年之内去法院起诉,推翻里面涉及财产分配或是孩子抚养的相关约定。
大家要明确一点,两个人已经在民政局办完离婚登记,法定的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的部分,是绝对不可能被撤销的,能申请调整的只有协议里的财产、子女抚养这类附加约定。这个一年的时间期限是硬性规定,不会有中断或是重新计算的情况,拖过了时间这项权利就直接失效。去法院提交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提前攒好实打实的证据,比如对方藏财产的转账流水、当时逼你签字的录音聊天记录之类的,拿不出真凭实据的话诉求不会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