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规则,走完整个诉讼流程后,法院给到的最终处理结论,大致可以归为四大类。
1、用书面判决文件收尾的情况,覆盖不同实体权益判定场景。有的判决会完全认可原告提出的所有主张,有的则会直接全部否定原告的诉求,还有不少案件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只认可原告诉求里的合理部分,剩下的诉求予以驳回。少数场景下法院不会触碰实体争议内容,只针对程序层面的问题给出结论,比如直接驳回起诉申请。
2、用书面裁定文件收尾的情况,基本都指向程序层面的调整。最常见的包括收到立案材料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直接告知不予立案,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后把案件移送到有审理权限的法院,依法驳回不符合要求的起诉申请,还有对当事人提交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明确答复等。
3、出具民事调解文件收尾的情况,完全建立在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整个协商过程由法院居中主持,所有条款内容都是双方自愿敲定,经过法院审核确认合法有效之后,这份调解文书就具备和正式判决同等的强制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都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4、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质是原告自身行为触发了程序推定规则。日常办案里遇到最多的两类情况,是原告收到法院正式传票传唤之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场参与庭审,或是庭审中途未经法庭许可直接自行退庭,碰到这类情况法院会直接视同原告主动撤回之前的起诉申请。
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场景下的常见处理结果,行政类诉讼和刑事类诉讼的裁判框架和民事诉讼存在明显差异,后续随着诉讼程序精细化改革的推进,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适配规则还会进一步优化,更精准匹配不同场景的程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