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混淆刑事公诉案件里的角色定位,这类案件根本没有普通意义上的原告,出庭支持起诉的是代表国家的公诉人,自然不存在所谓“原告犯罪”的说法。只有在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还有行政赔偿诉讼里,以个人或单位身份发起起诉的原告本身确实有犯罪行为的,法院才会按照不同情形拆分处理规则。
如果原告的犯罪行为和眼下正在审理的这个案件完全没有关联,法院不会停下来中断原案件的审理流程,会正常把手里的案子办完。同时法院会把发现的这条犯罪线索,直接移交给对这个罪名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走正规的刑事侦查立案程序。等侦查机关把全部事实查清楚之后,再由对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走独立的刑事诉讼流程判断是否要对这名原告定罪量刑。要是法院在审理手头原案件的过程中,已经靠在案证据能直接锁定原告的犯罪事实,证据链完整没有争议,也可以跳过移送环节,直接在相关文书里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要是原告的这个犯罪行为,刚好和当前审理的案件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两者的事实交织在一起没法拆分开,法院就不会分两步走,会直接把两个关联的案子合并到同一次审理里,把所有相关事实全部核查清楚之后,再在同一份判决里给出全部处理结果。
最终给这名原告定罪量刑的时候,不会只看单一的涉案事实,法官会结合他的具体犯罪行为、行为性质、实际造成的情节、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再逐一核对他有没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这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也不会遗漏有没有应当从重处罚的细节,对照对应的法律条文得出最终的处理结果。要是你手里有具体的案件细节,比如原告涉及的具体罪名、当前正在审理的是自诉还是民事案件,可以把情况补充清楚,能得到更贴合实际场景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