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频率、时长与方式,没有法律强制的统一标准。
先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协商内容需兼顾子女正常生活学习节奏,以及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结需求。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探望安排,包括每周或每两周探望一次。
逢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时段,可适当延长双方相处时长。
具体安排需结合子女年龄、父母居住距离、双方工作安排等因素灵活调整。
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若探望行为本身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探望的事由完全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有涉及探望权的处置,均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判定标准,避免对子女正常成长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