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涉嫌诈骗的当事人刚被带到案时,都会反复和办案人员强调自己最后拿到手的钱很少,甚至忙活大半天只赚了几百块的提成,觉得自己不该按很重的情节判刑。其实这是对诈骗类犯罪的量刑逻辑存在很大的认知偏差,司法实践里衡量这类罪行严重程度的核心标尺,从来不是你自己最终拿到手的获利金额,而是你通过诈骗手段实际骗到的全部财物总额。
举个很常见的例子,有的人受雇帮诈骗团伙打协助电话,整个团伙骗到受害者的钱款加起来有二十万,哪怕他全程只拿到了三千块的工资,全案的涉案金额还是会按二十万来算。按照刑法和对应的司法解释,诈骗罪的几个量刑档次,对应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全都是以这个实际骗取的总额来划定的。
你自己实际拿到的获利金额,只能算法官判刑时酌情参考的一个小情节。比如几个人合伙实施诈骗,不同的人分到的赃款有多有少,分的钱少的那个人确实可能相对被判得轻一点,但这个前提是全案的涉案总额已经固定,不会因为某个人分的钱少,就把全案的涉案数额标准往下调。哪怕你最后几乎没拿到什么钱,只要你参与实施的诈骗行为,实际骗到的总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该定的诈骗罪还是会正常认定,基准刑也得先按着涉案总额来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