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他人房产证,该证件仅为房屋产权的书面凭证。持有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形成抵押权,也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按照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完成时正式设立。仅持有对方房产证未办抵押登记的情形下,权利人无法就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
双方此前约定以房产证作为还款担保的,需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完成抵押权设立流程。
对方没有同意以房产设定抵押的,债权人可持借条、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拿到胜诉生效裁判文书后,可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对方名下对应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未经对方许可擅自留存其房产证的行为,属于侵权性质。产权人可通过法定挂失补办程序重新领取新的房产证,此前被擅自持有的原房产证自动失去效力。
主张债权需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推进。情况紧急的,债权人可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查封对方名下房产,避免财产转移,保障后续债权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