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符合法定条件时具备法律约束力,同时存在现实风险和效力限制。
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出自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房产存在贷款未结清、被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形,或是房产涉及第三人权益,比如父母出资未明确赠与、房产登记有其他共有人,子女可能无法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前,子女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该约定通常和解除婚姻关系、抚养费支付、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整体性约定,是夫妻双方为实现离婚目的作出的安排,一方不得随意撤销。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时,一方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该约定。
夫妻一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子女可依据离婚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房产已被一方擅自处分且构成善意取得,子女无法追回房产的,可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