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
适用竞价方式处理离婚房产,要满足对应条件。房屋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依法认定为共同所有。双方均明确主张房屋所有权,且都具备对应的实际支付能力。双方都自愿选择竞价的处理方式,同时获得法院准许。
竞价的执行流程有明确规范。由法院全程组织竞价,提前确定竞价的时间、操作方式、底价标准。双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各自报价,报价为一次性不可撤销的最高出价。最终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需按自身出价金额向另一方支付一半补偿款,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情况除外。
竞价的适用存在明确边界。仅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走评估流程,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数额的补偿,不适用竞价程序。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当事人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不适用竞价程序。竞价过程中出现一方恶意压价、双方恶意串通等情形的,法院可直接终止竞价程序,转而采取评估或拍卖的方式处理房产分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