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存在认知偏差,总觉得领证后没在一起生活过,或是两人认识没多久就仓促领证,就能直接让法院直接判决离婚。实际上法院判断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核心标尺,是夫妻二人的感情已经完全无法修复确已破裂,闪婚行为本身或是领证之后没有共同居住的事实,都不能直接等同于感情破裂,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联。如果当事人只拿着领证之后没一起生活的理由提起离婚诉讼,也拿不出其他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判定感情破裂的佐证,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基本不会直接出具离婚判决,会优先按照流程开展调解工作,尽量给双方留出磨合缓和的空间。
闪婚的行为本质上确实能反映出两人婚前相处时间极短,对彼此的性格生活习惯等关键信息了解不到位,原本的感情基础就比较单薄。如果领证之后两个人长期处于分开居住完全没有共同生活的状态,这种事实会成为法官判断双方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后续的审理中会被纳入感情状态的整体评判体系。
要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之后,两人依然持续分居状态满一整年,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这时候法院必须准许双方离婚。大家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分居的相关凭证,比如租房合同或是异地生活的消费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出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