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驾驶保险车辆的人有两类:一是被保险人,二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当驾驶人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时,保险人只承担按照民事责任制度为基准能够确认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当驾驶员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时,驾驶员的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则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当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归于被保险人时,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