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理说明: 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办理依据: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理说明:
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基本程序:
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征收。违法生育当事人应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违法生育情况,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立案,并配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笔录,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字。
调查结束,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完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案件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当事人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开具子女入户通知单,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子女入户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