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挥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因继承而导致房屋产权变动的,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对于登记所需材料,《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以上是对继承受遗赠公证书需要哪些材料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