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2013年江西省统计局官网数据,以下数据每年会变动,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为准。
1、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 19860元/年,1655元/月
2、农民人均纯收入:7828元/年,652.33元/月
3、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12776 元/年,1023元/月
4、农民生活消费支出:5130 元/年,427.5元/月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51元/年 3304.25元/月 108.63元/天
2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金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04.25元×6个月=1982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应减少的年限)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应减少的年限)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最高)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860元×20年=3972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828元×20年=156560元
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86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82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最低)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860元×5年=993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828元×5年=39140元
三、七种项目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30元/天)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3年度江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9651÷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四、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86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82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86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82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86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82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的: 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18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用乘)
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18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用乘)
2、被扶养人在18 — 60周岁之间的: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用乘)
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用乘)
3、被扶养人在60— 74周岁之间的: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 元×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