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而且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规定》要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种情形启动监督。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检察院需启动监督。此外,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的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督察员认为决定违法并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院需启动监督。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监督时,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以内不通知监视居住人家属的、在看守所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的、违法规定不安排或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等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学者、律师均指出了指定监视居住实践中存在的弊病,认为最高检公布《规定》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也应采取其他措施规范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如相关惩戒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告诉财新记者,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是没有固定住址的,到底指定在哪一地点也是不确定的。而且在实践中,主要是公安机关,还有就是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实行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一定通知检察机关。
陈永生认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如果能查明采用了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相应的口供应该排除。此外,如果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有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况的话,可建议主管部门,来进行惩戒、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实是单独关押,也最容易出问题,也是让当事人最难受的,“本来相较于逮捕,监视居住是轻罪条款,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是一个无限授权条款”。
斯伟江认为,虽然《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发现违法问题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没有建立对执行机关或办案单位的惩罚机制,并不能有效的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以上是关于非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怎么办的详细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