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真研究,两交易所、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较为明显的内容有,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但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交易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或可不受30%和15%的界线限制,但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这种做法故意规避标的证券范围,及质押数量和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