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 维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行 政 处 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 对 公 民 处 以 5000 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 他 组 织 处 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 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以上是对四川省行政强制法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