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与相对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更要注重程序,注重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路政执法中,少数一线执法人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诚如法谚所言 “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联系路政执法工作,以往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时,一般的做法是:拍照、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然后就可以签发拆除通知书,当事人不执行的可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完善两个程序。一是催告程序。即确认当事人行为违法,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强制拆除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公路管理机构方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二是公告程序。相比较而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比其他事项的强制执行多一个公告程序,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强制拆除前,应予以公告,公告可以采取在特定场所张贴、在法定期刊上发表及在大众媒体上播出等方式,当然不管是哪种方式,执法机关都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如拍照、录音、截图、复印等留档。在拆除时,又应当严格遵守两个不得即: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紧急情况的除外;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