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尽管在形式上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是在乙公司中标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已就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基本条件进行了谈判,招投标程序实际上是在已经签订实际履行合同后进行的,该情形可以视为《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事先早已签订施工合同,有理由认为存在串通行为,其事后形式上的招标、投标和中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