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一个叔叔被误判了五年,现在查明之后,应该怎么赔偿,请问两高国家赔偿解释是什么?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18-04-24 天津宁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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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国家赔偿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五条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一日。
      第十七条 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
      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 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二)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复议决定;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全文
    10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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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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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保释金怎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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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当解除该种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务必将保证金数额完全返还给犯罪嫌疑人;
其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事项,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并上报至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由他们签署生效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最后,公安机关在确定要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之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的同时,向指定的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其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则需要在退还保证决定书上签字确认。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凭借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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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请律师保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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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完全有权委托律师协助您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取保候审能否成功实施,其决定因素并非取决于是否聘请了律师,而是取决于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批准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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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强奸罪如何判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被告人违背了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节恶劣的强奸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强奸罪,而且会被严加惩处,更甚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3.如果被告人在强奸妇女或幼女的过程中有任何法定的轻度犯罪行为,比如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部位的严重损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伤势,甚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挽回生命,那么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惩罚。
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是指被告人通过暴力、威胁或欺骗等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的“致人重伤、死亡”,则是指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是失去了生命。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确保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强奸罪的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男性,女性同样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或共犯。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更多地扮演着教唆犯、帮助犯以及间接正犯的角色。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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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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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提交法院还可以保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到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名的被告是否有资格获得保释,这取决于多项复杂因素。
然而,基于现有法律规定,满足特定情形下的被告仍然有机会获得保释。符合获得保释条件的情况如下:
(1)针对被判处罚金、拘役或管制等轻罪的被告;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的被告,但在采取保释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同样在采取保释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4)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需要采取保释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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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最高量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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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罪,并非结果犯罪,仅需行为人为恶行负责。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涉案金额需达到洗钱数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这一红线。在此基础上,行为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同时还须缴纳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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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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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绑架罪有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解析:
绑架罪,乃指意图勒索财务或实现其他不正当目的,利用暴力手段、威逼恫吓及其他不当方式,强行将他人拘禁至指定地点的违法行为。
同时,该犯罪行为还可表现为将他人当作人质进行要挟。
根据犯罪动机类别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以勒索财务为直接目的实施的绑架行为;
第二类则是出于政治目的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拘禁;
第三类则是以获取财务为主要动机,通过盗窃婴幼儿来达到犯罪目的。在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会采用暴力、威胁或药物麻醉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绑架行为的对象并不仅限于成年人,还包括妇女、儿童以及婴幼儿,甚至包括犯罪分子自己的亲生子女或父母。绑架的本质在于让受害人处于犯罪分子或第三方势力的实际掌控之下,实际上,也存在着让未成年人的父母被迫离开日常居住地,从而实际控制未成年人的情况。同样,也存在着让受害人仍然留在原住所,但却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和人身安全的绑架案例。因此,绑架行为并不一定需要让受害人离开原本的生活环境。
此外,绑架行为必须具备强制性,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通过暴力、威胁或药物麻醉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人身控制。对于那些失去或缺乏行动能力的受害人,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盗窃、运输等手段,将他们置于犯罪分子或第三方势力的实际掌控之下,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绑架罪。例如,以勒索钱财为主要动机,通过盗窃婴幼儿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样构成绑架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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