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包人开始施工时,已经用施工行为表示对发包人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参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该施工工程已经具备合法的程序以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从承包方实际施工日起生效。后面补签的合同只是对前期发包方和承包方口头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与实际合同成立和生效日期并不冲突。但是承包方要注意保留施工允许你方施工的证据,比如开工令等。只要你们注意保留好合同签订前和承包商实际的发包和承包关系的主要证据,补签合同的日期实际意义不大。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发生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