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前置”规则的取消既可以矫正有资者与无资者之间原有的不平等待遇,从本源上消除纳税人的税款利息损失,而且还在客观上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诉讼竞争的局面,纳税人能在两者之间用脚投票以尽可能地节约程序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其行使税收救济权利时的被动地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清税前置”的取消有可能使立法者防范纳税人滥用救济权利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立法目的落空,但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开阔些,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来看,这种担心完全是没必要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规定,行政案件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征税决定既受《税收征管法》的调整也要遵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收征管法》取消“清税前置”规则的情况下,即便纳税人已经启动了争议救济程序,税务机关只要认为必要,仍然可以对其强制征税,纳税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