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某镇,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家属万影的委托,指派刘卫律师作为涉嫌诈骗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其系偶犯、从犯,初犯,现依法向贵局申请对张某某由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1、张某某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但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退还受害人的财产,其家属万慧影也愿意代张某某退还受害人的财产。同时,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愿意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供保证。
3、假如张某某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制约法院对其“从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张某某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根据司法实践,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恳请贵局准予对张某某取保候审,以使得其从犯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平时遵纪守法,案发时系初犯、偶犯,以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态度端正、积极。根据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由此,希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张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辩护人:刘卫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