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打电话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应由何人进行联系?
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法院应当依法将经审查后的检控方提起公诉的文件送达到您手中,同时也有可能会同时向您送达关于法庭审判的传唤令状。取保候审仅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个特定阶段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刑事责任就此被豁免或彻底停止追查。犯罪嫌疑人最终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公开审理并由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保证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保证义务,如因疏忽未尽到此项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之中,对于保证人未能尽职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妥善处置。
若被担保人存在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脱离其居住地所在城市或乡村,或者在司法机关传唤之时未能够按时出庭,亦或是以任何形式阻挠证人进行证言,毁损、篡改证据抑或是串通口供等等违法行为,保证人均未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那么执行的公安机关有权通过自行裁决的方式,对保证人施加罚款处罚。
值得强调的是,对保证人实施罚款仅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作出相应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关于取保候审事宜,应由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办案机关联系。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不豁免刑事责任。案件仍需经法院公开审理,由法官公正判决。法院会送达检控文件及传唤令状,确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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