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甲乙双方于 2007年 月
目 期 号楼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双方经协商一致, 现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合同的组成
1、组成本工程合同的文件及其效力优先顺序和解释顺序为:
(1)本补充协议及附件;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书、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预算书。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并最优 先解释适用。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1、甲方所提供的图纸与合同文件所显示的全部建筑、结构及配套工程,包括(但不 仅限于)土石方工程及回填土工程、基础(桩基础部分除外)及防水工程、地上及地下 主体工程、内外墙砌筑工程、抹灰、湿作业及粗装修工程、墙面及楼地面装饰类块料材 料的供应安装、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动力、照明、防雷接地工程、其它各机电、水系统 配管、箱体孔洞等的预埋预留、外铺装工程以及上述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协调和进度控 制。其中甲方外委工程详见附件一。
2、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和指定外委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及总承包管理。
3、乙方负责办理工程施工的全部手续并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夜间 施工、环保、交通、生活用水、临时设施、消防、安全、建筑施工排污、排渣、噪声超 标、施工安全设防、施工合同鉴证等所有与所承包工程施工有关的建设手续及全部费用 及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必要的结构检验、检测、试验(包括必要的破坏 性实验) 以及室内环境检测等全部费用及达到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全部经济支出。
4、整体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竣工图纸整理。
5、甲方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6、甲方有权按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确定工程范围及项目或材料。
第三条 工期
1、 (天) 、 主体封顶 (、 全部竣工 (天) , 要求乙方按期或提前完成各节点工期任务。
2、乙方制定施工总体计划,确保所承包工程按期完工,乙方的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各 阶段工期并经甲方确认。由乙方申报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视为双方对工期的约 定,双方应严格执行。
1
3、各节点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包括政府的 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4、各节点工期自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
5、任何一阶段工期的竣工日明显将延误时,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 优先完成。
6、 不影响关键线路或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五日的设计变更或工 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五日的,自第六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 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相应延长工期;但甲方要求赶上工期 的, 乙方应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相应的赶工费用经甲方审核确认由甲方承担, 但如该可能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7、出现《通用条款》规定顺延工期的情形,但甲方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包括调整 工序等,并未实际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8、乙方未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及时就延误的工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 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第四条 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
1、乙方须派遣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工程项目经理和高级技术人员,常驻工程现场, 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及各外委施工单位间的纠纷,并负责技术档案资 料的管理。所有甲方向项目经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乙方,项目经理 与甲方签署的相关如会议纪要、限价单等工程文件,视同乙方签署。项目经理及项目部 的主要组成人员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需经甲方审批同意。
2、甲方的签证手续须按甲方签证管理制度(详见附件二)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并经 甲方预算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缺一不可。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报呈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方 可组织实施。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应负的责任。
2、乙方所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须有针对性、能指导施工现场、可操作,施工组织 设计须经甲方确认,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