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体现为:
1. 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 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3.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 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
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 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3. 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
是不同的。
4. 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
卫生计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请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