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已公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形成了有无作为义务、有无作为现实可能以及是否已经作为等判断标准。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中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类型;在行政不作为复议决定方式上,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履行决定、确认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方式。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行政复议法》修改时,应明确被申请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对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从而更加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