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
者入股方式取得)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相关税费缴纳凭;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时涉及在建工程的,需提供投资额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文件;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涉及房屋转让的,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要提交投资额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文件;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需要提交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8、设定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9、宗地界址发生变化或原地籍调查精度不符合精度要求的,还应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点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