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省发改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机构包括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和价格调控处。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不涉及价格的行政复议事项,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具体办理涉及价格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发展改革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