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海关归类行政复议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