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 、 “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 日。
(2)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如何起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 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
(五)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后补充告知的, 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 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 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分局作为复议机关的受理,决定期限规定
(1)收到复议申请 5日内,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 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十日 内,提出书面答 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4)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 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 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三十日。
三、市局为复议机关,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期限规定
(1)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
(2)分局在收到市局邮寄的复议决定法律文书七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并且将送达回执送回或
以上就是公安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