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的说,物权是设立债权的基础A要对500元享有所有权,才能做出给付500元给B的处分行为。所以债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这则是另一个问题了。。物权保护的是静态的财产所有的关系,即你享有物权,他人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义务的主体为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流通关系,债权的实现以债务的履行为前提,债务人负有履行到期债务的义务。A偿付500元给B是A的义务,B要求A偿付500元是他的权利。A须对500元享有所有权才能为处分行为,即方能做出给付给B的行为。这是物权决定的。(他没有500元时,当然也不能拿别人所有的500元来处分,给付给B吧。)A必须给付500元给B,这是他的义务,是由债的法律关系决定的。另外,物权的优先效力则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如,在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债权时,抵押权先于债权优先受偿。先设立的形式有效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以上就是关于先实现债务人的物权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