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 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 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 教育局依法支持行政复议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对复议机构未列入上述六项职责范围内的其 他职责的概括。复议机构除上述六项职责外还有其他职责,如复议申请人不履行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又逾期不起诉,复议机构就应对该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