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以及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规定 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