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经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应当作收文登记。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通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经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同时,承办人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报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承办人认为不进行调查难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在审核中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复议办案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真实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终止复议。
第二十二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