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是决定全部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要视不同情形而定。如果只包括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要予以撤销,如果包括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既有罚款又有没收违法所得),就要看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都应当撤销,如果有的符合维持的条件,有的符合撤销的条件,则可以只撤销应当撤销的那部分行为。除了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意味着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存在,而代之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变更决定也可以视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对原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两个环节的结合。应当说明的是,行政复议实践中变更决定不宜多用,一是因为行政复议机关要行使变更权,势必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影响行政复议的效率,也不符合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二是因为对于案件的实际情况,还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更有条件了解清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职责对有关情况予以处理,比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代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更为妥当。关于变更决定适用的情形,《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作了规定,下文详述。
(三)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
销违法行为的情况作出的。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是违法的,但从现实上讲不具有可撤销性,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也不是撤销可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时过境迁,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申请人也不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被确认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要求给予行政赔偿。因此,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实现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即为行政复议予以变更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