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
2.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
3.甲方派出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宜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有关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详见附件3。
5.
4.甲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5.
5.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费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
1.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同样的试制不成功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应有的损失。
6.
2.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6.
3.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
4.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6.
5.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
6.
6.如经过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