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
(3)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
(4) 处理对的审查申请。
(5) 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行政复议参加人,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 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 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人、和人。
(1)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
)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
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3)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主要有:
)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行政复议。
) 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