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错误的是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