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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签了份施工合同,现在出现了责任纠纷,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施工合同的依据有什么相关规定?

帮助10人 6.8k浏览 匿名 2018-04-29 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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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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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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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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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调节、仲裁或者诉讼。协商解决争议是最有效的方式,是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而仲裁地点选择工程所在国仲裁,在被诉讼方所在国等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罚条件违法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显示公平的,应予撤销。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条款,合法有效。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观点认为,就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发生的修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
    4、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
    5、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是设计变更所造成的迟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6、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发包人与第三人合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承包人未获得工程款,无权请求原发包人、合资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条件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折算相应工程的工期。
    9、工程结算鉴定结构已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
    10、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
    1
    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质检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认定的同时,出具的《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开列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及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1
    2、名为房地产续建合同实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区别和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房产续建合同没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而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确定的补偿款,该续建合同应属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性质。作为在建工程的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需要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则应具备此资格。
    1
    3、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
    1
    4、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
    1
    5、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未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定为由,否定双方认定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1
    6、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造价不应仅以鉴定结果确定。认定工程造价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预算、决算和还款协议为准,而不应仅以鉴定结果为准。
    1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审核结算书的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鉴定结论质证后,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1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
    1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20、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2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利息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当从当事人主张之日起算。
    2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并非最终决算依据,法院应对审计结果依法审查质证,并根据事实作出判决。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对承担单位并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在诉讼中法院对已经形成的审计结果应作为诉讼证据进行审查,能否采信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当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与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
    2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不知道受托方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
    2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承包人并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
    2
    5、由建设的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配合费,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收费条款的约定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效力高于有关规章规定的取费标准的效力。
    2
    6、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就开始使用工程,应当自其开始使用工程之日起计算利息。
    2
    7、发包方委托第三人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工程款决算审核工作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
    2
    8、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
    2
    9、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
    3
    1、监理单位的意见不能作为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该验收报告不发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
    3
    2、建设单位为督促施工方尽快施工而向其发函推测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状态,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
    3
    3、利息是付款责任的附随义务,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应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3
    4、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3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资质,据实结算工程款。
    3
    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发包人非转包合同签订人,不能请求该转包合同无效。非合同签订人不能请求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虽有主动审查义务,但是其审查范围应是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合同。
    3
    7、不能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当事人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3
    8、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又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由其履行的承建义务转包给当事人,其行为应认定为“转包”性质,当事人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条件。
    3
    9、自然人同时担任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未该两企业利益签订工程发包合同的,由发包方承担合同责任。一人同时担任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以其中一个企业的名义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同时又为另一企业进行部分牟利,但未告知承包方的,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40、受害方违约在先的,不能主张逾期营业损失。
    4
    1、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且受让人在有效期限内可以行使该建筑的优先受偿权。
    4
    2、当事人对款项争议焦点是款项性质及其归属的,属于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判的内容,不需鉴定工程费用数额。
    4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文本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4
    4、最高院在审理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启动鉴定程序持谨慎态度。如果鉴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就可解决问题的,就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4
    5、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
    4
    6、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4
    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4
    8、已付工程款是建设方应负的合同义务而非损失,在未超额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以已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违约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4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
    50、合同内容不明确,相关招标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可以作为明确双方争议点的依据。
    5
    1、在缺乏直接有效的工程款结算依据情况下,应综合现有证据、证据责任分担等作出裁判。
    5
    2、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施工合同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全文
    11 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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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判刑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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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受贿罪而被判刑得根据具体情形涉及的受贿金额以及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为基准进行衡量。通常情况下,若被告所犯受贿罪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或涉及到的其他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他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可能会被处以拘留监禁,且需面对罚金的惩罚。针对受贿罪中受贿金额极其庞大或者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极度严重的被告而言,他们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者被剥夺财产的情况。当被告所犯受贿罪涉及的受贿金额极其巨大且对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带来了空前严重的损害时,他将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有时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高额罚款或者被完全剥夺个人全部财产的后果。
另外,如被告受贿数额非常之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且需要接受没收所有个人财产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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