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发生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出庭应诉。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领导职责,减轻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担,应诉事项可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派人代表其出庭应诉。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