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