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收取费用。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类案件包括以上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