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行政复议不加重的例外的问题,在行政复议法中,作为具有全局性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反映和体现着行政复 议的特点及精神实质,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始终。在关于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确立中,对于 复议不加重原则有着些许争议。 以下, 我将对复议不加重原则进行相关阐述并表达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行政复议原则 复议不加重 复议功能
在我国行政复议领域,有着许多公认的原则,如全面审查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 则等,但是对于复议不加重原则却有着不同的观点,存在些许争议。
复议不加重原则又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与适当的过程中, 不得对复议申请人作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 即复议机关对 行 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原则上不能将复议申请人置于更为不利的 境地,既不能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理或科处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复议申请人的既得权利 或利益 。
从以上关于复议不加重的原则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 加重申请人的义务;二是不得减轻或是剥夺申请人的权利或利益。从社会实践角度来看,对于 第二种情况即减轻或是剥夺申请人权利、利益的情况少之又少,那么重点关注的对象便落在对 申请人义务的加减。在学术界关于复议不加重原则是否能够在复议法中加以明示以及是否有必 要确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赞成说,二是否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