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天起60天之内,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直接管理这个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选择向这个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对某个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要向它的上一级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现实中,有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也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还有的行政机关与其它机关共同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后,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或合并,申请人可能不清楚应当向哪一个行政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这时就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这个县政府依法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县级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所以,行政复议申请可直接提交给政府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