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 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该处罚或实施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法制部门提出 申请。公安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对受理和不受 理的告知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2、法制部门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 以及调卷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 卷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向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移送卷宗、 有关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