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复议案件最少有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但在中国的基层行政机关,人数却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最低要求,虽然设立了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关,但大多人员编制较少,且有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还是临时兼任。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使这样一个行政救济程序形同虚设。
其次,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必要时也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基层情况尤其突出。在中国的基层,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难度。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费落实不到位,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周期长,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到了限制。
再次,行政复议工作专业程度高、法律性强,要求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够,出现对法律现象理解不深刻、法言法语运用不当等不应出现的错误,致使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审查。